以案釋法|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投入使用,如何處罰?
發(fā)布時間:2023-06-20 來源:南頭消防救援大隊

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歷來是消防監(jiān)督管理的重點,這些場所一旦發(fā)生火災,危害極大,極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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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南頭消防救援大隊在開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動時,發(fā)現(xiàn)6家單位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南頭消防救援大隊對6家場所責令停業(yè)和罰款。同時,要求場所負責人盡快采取有效措施,辦理合法手續(xù),切實將消防安全工作放到首位,合法、安全進行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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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課堂:

0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yè)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jù)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yè)。

0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yè),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的。

◆編輯:龍慧◆二審:鄭沛鋒◆三審:周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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