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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監(jiān)督也要提升專業(yè)程度
來源于:
南方都市報
3月25日,深圳市消委會發(fā)布《深圳市信息消費滿意度調查分析報告》,同時倡議運營商取消流量清零、降低服務資費、支持帶號轉網,認為“流量清零”屬于霸王條款。該報告還顯示,近七成消費者對“手機流量按月清零”的慣例感到不滿(昨日《南方都市報》)。
不過“流量清零”算不算霸王條款,消委說了不算,只是其自我解讀,法院判決或者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才具有分量。今年2月份,長沙一區(qū)法院就駁回了一名消費者手機剩余流量清零的訴訟請求,認為流量并非“物”而是服務的計量,因此清零流量并不侵犯原告的財產所有權。原告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消費者,“應當知道”包月流量是附有時間條件的,否則不可能提供優(yōu)惠,所以其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并未受到侵犯。另外,不少律師也認為消費者與運營商的合同(消費者往往很少仔細查看)中已經明確約定,雙方自愿訂立合同,并不違背意思自治、誠實信用等原則。
綜合各種法律意見,就流量清零問題,消費者實在是很難告倒運營商的。這一問題這么受關注,多少跟國人對運營商的“不爽”有關。其實“流量清零的邏輯”和租房、酒店住宿的邏輯是一樣的:你租了一個月,不能因為提前幾天走了,讓房東退點錢;住店時間到第二天中午12點,你不能因為自己早上6點走了,讓酒店退6個小時房錢。
技術人員對“流量清零”問題的看法也值得重視。通訊專家的行話是“流量額度是一種對有限的資源進行分配和管理的、呈現(xiàn)在消費者面前的服務資源分配承諾”,說白了流量這東西,你用它運營商才“生產”它,不消費就沒有“生產”。它是一種服務,而不是“物”,沒有物權。有消委會提出“允許消費者將吃不完的肯德基套餐雞腿留到下頓吃”的觀點,但區(qū)別在于流量這東西,不是你月初付了錢,運營商就把所有流量一下子“生產”出來給你拿走了,而是你用的時候,它才“生產”。
那么消委會借助這個時機發(fā)布報告是不是能對運營商產生一些壓力呢?筆者以為在“流量清零”問題上,運營商不會有根本改變,且不說法律上、技術上、國外對比上,運營商都有站得住的理由,光是考慮利益因素,運營商怕是也不會退步。
竊以為,消委會在提出相關倡議前,先請教一些法律、技術專家,扎扎實實提升自身的專業(yè)程度,抓住對方的把柄和漏洞,再發(fā)起攻擊,或許比泛泛地迎合熱點話題更有力度。
發(fā)布日期:2014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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